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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1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李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付治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强,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6745、06746、06747、06748、06749、067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付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5层办公楼三座508号房屋(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3月29日李莉(身份证号:)以476988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付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5层办公楼三座508号房屋(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的查封。二、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5层办公楼三座508号房屋(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莉(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莉(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活着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