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程群英与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群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347号原告:程群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2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徐世明(系原告程群英之丈夫),男,汉族,生于1947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住所地:峨眉山市名山路南段55号。法定代表人:熊兰,校长。原告程群英诉被告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程群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程群英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