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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程群英与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群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347号原告:程群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2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徐世明(系原告程群英之丈夫),男,汉族,生于1947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住所地:峨眉山市名山路南段55号。法定代表人:熊兰,校长。原告程群英诉被告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程群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程群英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