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卫明、胡立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卫明,胡立君,项敏,闫丽华,毛庆功,李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209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告:周卫明。被告:胡立君。被告:项敏。被告:闫丽华。被告:毛庆功。被告:李秀梅。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卫明、胡立君、项敏、闫丽华、毛庆功、李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5625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625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南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