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修荣与秦祖斌、董青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荣,秦祖斌,董青珠,秦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625号原告:刘修荣,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被告:秦祖斌,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董青珠,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秦翔,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荣诉被告秦祖斌、董青珠、秦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修荣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秦祖斌名下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刘修荣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修荣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秦祖斌名下价值1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