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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州固华岩土特殊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固华岩土特殊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83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固华岩土特殊工程施工���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梁庆岭,该××经理。被执行人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法定代表人张涛,该××总经理。徐州固华岩土特殊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428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徐州固华岩土特殊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付50万元整,第二期于2016年3月30日之前付50万元整。如有其中一期未按时支付,则徐州固华岩土特殊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有权按照140万元作为工程款数额申请强制执行。二、徐州固华岩土特殊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此了结。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各���缴纳,由各自负担。四、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该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徐州固华岩土特殊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沛县张寨镇魏老家村封辛庄组的全部厂房及设备,暂不宜处置;查询了被执行人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到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苏C×××××号丰田牌小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不宜处置;查询了其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亦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徐州固华岩土特殊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执字第28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