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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小璐诉北京贵美汇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璐,北京贵美汇医院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610号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贵美汇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里***号。法定代表人齐进。原告李小璐与被告北京贵美汇医院(以下简称贵美汇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聂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璐的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美汇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璐诉称:2015年6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其旗下公众微信平台(微信号:×××)中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用于被告经营的医疗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涉嫌侵权文章分别是《隆下巴反面教材:这些下巴要冲出宇宙飞向太空了!》��《李小璐隆鼻过度!娱乐圈隆鼻过度明星大曝光!》、《李小璐沈梦辰的鼻子是不是在同一个地方做的》及《甜馨妈咪李小璐是如何整容变辣妈的》4篇文章,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约20余张,同时,涉嫌侵权微信平台上有被告的企业名称、地址、咨询电话及被告经营的医疗服务产品及服务,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目的,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另外,被告公然捏造原告整容,如:“其实整形过度的明星当中,李小璐已经算还可以的了……只要不笑不给侧面的话,还是个美女”、“李小璐隆鼻过度”、“怎么现在就这么想不开,把自己整出这么个阿凡达款大鼻子来呢”等不实内容,极易使公众以为原告进行过相关整容医疗手术,致使原告遭受诸多质疑和非议,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毕业于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目前系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约演员,曾出演《金太郎的幸福生活》、《aa制生活》、《当婆婆遇上妈》、《奋斗》、《私人订制》、《人在囧途》等知名影视剧,并曾获华鼎奖最佳电视剧女主角、第13届釜山国际电影节新星奖、第1届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电影节最佳女演员、第2届“南方盛典”内地最具人气偶像、第35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等诸多演艺大奖,曾发行音乐专辑《东方美》、《我的淘气天使》,并应邀为欧诗漫护肤品、伊卡露诗化妆品、浪莎等知名产品担任代言人。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被告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3000元,以上各项共计353000元。被告贵美汇医院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小璐系我国知名演员,贵美汇医院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贵美汇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贵美人(微信号:×××)上发布了《隆下巴反面教材:这些下巴要冲出宇宙飞向太空了!》、《李小璐隆鼻过度!娱乐圈隆鼻过度明星大曝光!》、《李小璐沈梦辰的鼻子是不是在同一个地方做的》及《甜馨妈咪李小璐是如何整容变辣妈的》4篇文章,并使用李小璐的数十张照片进行配图,所使用的照片右下角均标有微信标志及“贵美人”字样。上述文章文字明显质疑李小璐曾进行过整形,且作为配图的照片具有明显的对比性质。另查,该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为:“日本整形技术,北京贵美汇整形医院院长助理姚蜜。日本名医整形案例分享,眼睛、鼻子、年轻术、面部五官、微整形及个人整形经历分享,快来关注我吧!”账号主体为北京贵美汇医院,并载有联系电话、微信二维码等。2015年8月12日,李小璐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保全,支付公证费1200元。现上述文章及配图已被删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公证书、发票、百度拷屏图片及微信拷屏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贵美汇医院在其以对外进行诊疗业务宣传为内容的微信公众号上,未经李小璐的同意即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李小璐的多���照片作为配图,文章标题及内容均涉及质疑李小璐整容,作为文章配图的李小璐的照片亦具有明显的对比性质,容易使人产生误解,降低对李小璐的社会评价,故贵美汇医院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李小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贵美汇医院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本院根据贵美汇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侵权照片的数量、大小、位置及李小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对于李小璐主张的维权成本,除公证费有相关发票外,其他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贵美汇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贵美人(微信号:×××)上向原告李小璐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置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贵美汇医院负担);二、被告北京贵美汇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璐经济损失六万元、公证费一千二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三、驳回原告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三元,由原告李小璐负担八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贵美汇医院负担二百零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聂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