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1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灵英、龚宗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灵英,龚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灵英,女,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地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龚宗良,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粤0605执1257号查控财产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龚宗良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共同支行62×××72的账户存款21547.2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龚宗良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共同支行账号62×××72账户存款21547.2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巫伟文执行员  起越雄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妙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