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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泰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李凯、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岳支行,李凯,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75225-4。法定代表人赵洪岫,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滨,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告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被告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国际广场(嘉恒商务广场)D座608室,组织机构代码79245102-8。原告泰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被告李凯、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