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春友与朱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友,朱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306号原告王春友,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果,睢宁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红岩,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士泽。原告王春友与被告朱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春友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红岩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友撤回对被告朱红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超代理审判员 崔婷人民陪审员 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