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春友与朱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友,朱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306号原告王春友,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果,睢宁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红岩,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士泽。原告王春友与被告朱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春友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红岩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友撤回对被告朱红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超代理审判员  崔婷人民陪审员  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