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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841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张某乙,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张某丙,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张某丁,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张某戊,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飘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