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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21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7万元。被执行人王建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0元、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王建文负责偿还本金1.7万元,于2016年4月1日前偿付2000元下剩的15000元每3个月偿付2000元(从2016年4月开始)直至案款偿还完为止,如还不上由张子萍负责偿还。2、案件受理费11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