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737号原告朱某。被告赵某甲。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临邑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王连华,人民陪审员张立华、邢晓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起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赵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丙,系现役军人,于××××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赵某乙。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婚生女孩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2月13日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赵某甲患“焦虑障碍”现在山东省临邑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发生过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被告现在山东省临邑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起诉离婚过于草率,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连华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邢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