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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6执186 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琼迪,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186号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陈琼迪,男,汉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陈琼迪犯盗窃罪,本院作出的(2016)鄂069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陈琼迪犯盗窃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被执行人陈琼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