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6执186 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琼迪,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186号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陈琼迪,男,汉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陈琼迪犯盗窃罪,本院作出的(2016)鄂069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陈琼迪犯盗窃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被执行人陈琼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