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季升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伟,季升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张大伟,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季升勋,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大伟与被执行人季升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3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3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58元,由被执行人季升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