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何灿刚与周家陆、汪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灿刚,周家陆,汪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何灿刚,男,汉族,1975年2月生,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李恒,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家陆,男,汉族,1964年9月生,住湖北生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汪晓玉,女,汉族,1973年8月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8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何灿刚申请执行周家陆、汪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家陆、汪晓玉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何灿刚申请执行周家陆、汪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00万元及利息,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何灿刚在被执行人周家陆、汪晓玉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