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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强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407号申请执行人王强,巴彦淖尔市兴农农牧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庆丰街金都华庭G14#10-3门点。本院在执行王强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预售合同纠纷的(2015)临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强申请我院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