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02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催字第2号申请人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处西2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杜加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据票面号码为3100005122044091、票面金额为2万元、出票人为晋中市海斯特液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榆次越固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9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浦发银行晋中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东海审判员  陈国栋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