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葛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葛雪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李强,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葛雪锋,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葛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李强承担。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XX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