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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初123号原告郭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志友,男。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某(1996年1月1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很好,后因被告下岗且游手好闲、嗜赌成性,夫妻感情越来越差。2014年7月28日被告酒后驾车摔倒,造成颈椎外伤脊髓坏死,生活无法自理。现原告也身体状况不好。被告曾于2015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共同生活期间有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某路1号某某公馆X-XX-X号楼房一套。没有存款、没有债权、有债务欠郭甲140,000.00元,另外欠房屋贷款44,0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讲的结婚登记时间及婚生子情况均对,房屋处理不了,就不同意离婚,购买法库房屋所欠外债已经全部还清,没有外债,购买沈阳房屋确实从原告妹妹借款20万元,已经偿还15万元,还剩5万元未还。原告起诉状中提到一边上班一边照顾被告的事不存在,受伤后两三个月她来过两三次,后期不来了,这一年半来对被告不管不问,也不让孩子来。。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31日,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某,1996年1月1日出生。2014年7月被告驾车摔伤,诊断为颈椎外伤脊髓坏死,现被告生活不能自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查阅婚姻档案登记报告单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原告应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和帮助,加强沟通和理解,避免因家庭琐事激化矛盾,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鉴于被告患病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实际情况,不宜准予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请求离婚事由不足,又无法定准予离婚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00元,减半收取为585.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70.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