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尤金春与张建生、潘小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金春,张建生,潘小春,张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1186号原告尤金春,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尤剑福,福建笔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生,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小春,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荣祥,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金春与被告张建生、潘小春、张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尤金春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金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金春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才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