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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尤金春与张建生、潘小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金春,张建生,潘小春,张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1186号原告尤金春,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尤剑福,福建笔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生,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小春,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荣祥,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金春与被告张建生、潘小春、张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尤金春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金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金春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才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