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天用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朱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天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朱瑞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91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路40号商铺5,组织机构代码75209012-5。法定代表人刘志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南双玉村工业区工业二路北排2号,组织机构代码75778276-1。法定代表人朱瑞海。被告朱瑞海,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用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朱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用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朱瑞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用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为东兴V30G的塑料裸粒五吨,货款总额为人民币55750元。当时由被告朱瑞海在《送货单》上签收,并约定付款期限至2014年9月4日。此后,被告朱瑞海分三此支付了货款34000元,余下的货款经原告多次追收,两被告一直未予支付。综上所述,两被告在向原告购买货物,理应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原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750元及利息909.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起诉之后的利息续计),共计22659.3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朱瑞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交付东兴V30G的塑料裸粒五吨,货值55750元。送货单载明收货单位为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数期由8月20日至9月4日付款。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也是法定代表人朱瑞海在送货单上签名并加盖该公司公章。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34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庭审中,本院询问原告要求朱瑞海承担付款责任的依据,原告称其与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的交易均是由朱瑞海负责,以往款项也均由朱瑞海支付。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应认定涉案交易的合同主体为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由朱瑞海负责以及由朱瑞海付款给原告的事由,不足以证实朱瑞海也系涉案交易的当事人或朱瑞海与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人格混同。故上述涉案交易的未付款项21750元应由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至今未付,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2014年9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诉请被告朱瑞海共同承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朱瑞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支付货款21750元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用贸易有限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该款自2014年9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用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元,由被告广州市双瑞塑胶颜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陈晓建人民陪审员 袁智健人民陪审员 屈泳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