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刑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魏表群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表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终字第10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表群,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看守所。辩护人赖芳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表群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人胡某甲、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本案的附带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原审被告人魏表群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提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魏表群与被害人胡某己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2014年8月胡某己向魏表群提出分手,双方因此发生矛盾,魏表群怀恨在心,产生了杀害胡某己的想法。2015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魏表群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把水果刀到胡某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凤源西路的出租屋等候胡某己。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胡某己回到出租屋,二人在出租屋的一��与二楼楼梯拐角处发生争执,被告人魏表群持刀捅刺胡某己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多刀,致胡某己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己符合锐器刺切致双肺、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魏表群打电话报警投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唐某是被害人胡某己的父母。被告人魏表群的亲属在案发后代被告人向二原告人支付了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魏表群的犯罪行为给二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丧葬费32395元、交通费8000元(酌定)、住宿费7140元、误工费3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0535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手机通话清单和短信、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魏表群的供述以及附民原告人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魏表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危害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魏表群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其家属代为支付被害人亲属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4万元,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魏表群判处死刑可以不必立即执行。被告人魏表群的犯罪行为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人魏表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魏表群限制减刑。三、被告人魏表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535元,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魏表群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案发时魏表群只是想找被害人谈为何分手的问题,因情绪失控实施了不计后果的故意伤害行为,虽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是主观上并不具备杀人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魏表群和被害人均存在不理性行为导致关系恶化。3、魏表群的家属积极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魏表群是初犯,没有���罪前科,且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4、魏表群没有供述过“案发前几天,我产生了杀死胡某己,然后自杀的想法”、“我打算如果她像之前一样见到我就跑,我就将其杀掉,然后自己自杀。”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魏表群与被害人胡某己原系男友朋友,后魏表群拒绝胡某己的分手要求并一直纠缠胡某己。2015年2月10日22时许,魏表群携带两把水果刀到胡某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凤源西路的出租屋等候胡某己。2月11日凌晨1时许,胡某己回到出租屋,二人在出租屋的一、二楼楼梯拐角处发生争执,魏表群持刀捅刺胡某己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多刀,致胡某己双肺、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魏表群作案后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魏表群归案后对其持刀捅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魏表群的亲属向原审附民原告人胡某甲、唐某支付了4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款。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凤源西路**号。现场提取水果刀2把、黑色罐状物体1个、白色联想手机1台、烟头1个、香烟1个、血鞋印2个、血迹4处。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现场的水果刀2把、黑色罐状物体1个、白色联想手机1台、烟头1个、香烟1个、血鞋印2个、血迹4处;白色联想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亲属胡某丁。3.起获作案工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1日1时47分,民警到达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凤源西路**号处警时,现场提取作案工具两把水果刀。4.佛公南(司)鉴(法物)字(2015)43号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证实:(1��魏表群鞋子血迹拭子1、1号标签处水果刀刀刃擦拭棉签、9号标签处血迹、10号标签处血迹、2号标签处水果刀刀刃擦拭棉签、11号标签处血迹均确证含人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与胡某己肋软骨的STR分型结果相同。(2)2号标签处水果刀刀柄擦拭棉签、6号标签处香烟、胡某己右手指甲拭子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与胡某己肋软骨的STR分型结果相同。(3)魏表群左手掌血迹、魏表群裤子剪片、魏表群右手掌血迹、魏表群鞋子血迹拭子2、魏表群衣服剪片、12号标签处血迹均确证含人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与魏表群血液样本的STR分型结果相同。(4)胡某己左手指甲拭子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符合胡某己肋软骨STR分型结果与魏表群血液样本的STR分型结果的混合。5.佛公南(司)鉴(法)字(2015)3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头面部、躯干部、四肢部检见多处创口,胡某己符合锐器刺切致双肺、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6.佛公南(司)鉴(法)字(2015)3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书。证实根据活体检验所见分析,魏表群左食指根部掌侧划擦伤、左手背划擦伤符合锐性暴力作用所致,左食指背侧皮肤破损、左手背软组织挫伤肿胀、右膝部擦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7.入所体检表。证实上诉人魏表群手背挫伤、手掌刀割伤。8.通话清单及短信信息页面证实:魏表群使用的手机号码132××××1031于2015年2月3日21时51分主叫胡某己手机号码130××××0733;于2015年2月11日1时59分主叫魏某手机号码139××××7283。魏表群使用的手机号码136××××9470于2014年11月12日1时25分主叫胡某己手机号码130××××0733,于2014年11月11日至12月9日期间频繁发送短信至胡某己手机号码130××××0733;于11月12日、15日、16日多次发送短信给被害人亲属胡某丁手机号码187××××4265。9.魏表群手机号码135××××2247、136××××9470发送给被害人亲属胡某丁的威胁短信:“我的东西叫胡某己把我,到时候他们一家杀杀杀”、“三天时间到了,到时候胡某己一家小心、子弹一百发,后悔无期”、“我话都放出来了,你叫他们家小心”证人胡某丁指认了魏表群向其发送的手机短息。10.佛山110警情登记表。证实:(1)杨先生使用号码189××××3883(证人杨某使用)于2015年2月11日1时49分致电110,称其朋友被人持刀挟持。(2)一男子使用号码132××××1031(魏表群)致电110,自称杀了女朋友,并欲在楼顶自杀。11.证人杨某的证言:2015年2月11日1时许,我开车送“小玉”回她在官窑凤源西路**号的出租屋。我看到她进去出租屋关了门,接着我听见“���玉”着急的大喊两声,我拍门问她要不要报警,她说要。我在1时47分打了110报警,之后我就在门外叫“小玉”,但是没有听到门内有动静。我叫二楼一个探头看的男子下来开门,进去后看到“小玉”躺在一楼至二楼之间的楼梯平台上,地上都是血。接着警察就到现场处理了。“小玉”说在一个月前左右有一个男子经常发短信骚扰她,原因我也不清楚。12.证人邓某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2月11日01时45分左右,我听到楼下一名中年男子喊有人被砍,叫我下来开门。我就打开套间的门准备下楼,这时有一名年约25岁左右的青年男子正好从楼下往楼上跑,在3楼的楼梯间我们擦边而过,那名男子一边跑一边喘气继续往上跑。之后我继续往楼下走,我走到2楼和1楼的楼梯间时就发现朋友“小玉”倒在地上,而且满地都是血,我看到那名女子就是,已经一动不动。2014年10月份,“小玉”说被人骚扰就过来投靠我,我俩同住官窑风源西路29号201套间。她搬过来前几天打电话跟我说她要躲开一个“神经病”的男子,她说是老家相识认识的一名男子,那名男子很喜欢她,但是她不喜欢那男子而且还很怕他,那个男子一直骚扰她的家人。大约在案发前一个星期,我见到“小玉”神色非常慌张害怕,我就问她怎么了,她指着房间门口的走廊说“神经病在那里”,我不敢开门,就让“小玉”报警,大约十分钟左右警察来到现场,那名男子就离开了。证人邓某能辨认出上诉人魏表群就是案发时其在楼梯间遇见的青年男子。13.证人胡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胡某己是我亲哥哥胡某甲的女儿,之前在南海狮山镇官窑工作。魏表群是胡某己的朋友介绍给她认识的,胡某己和魏表群相处了一段时间后觉得不合适,想跟���表群分开,魏表群就生气了,不想分开并继续纠缠胡某己。魏表群很生气,不断发威胁信息给我、胡某己的弟弟胡某戊及胡某甲夫妇,说如果胡某己不归还其物品及钱的话就杀害胡某己全家。部分短信仍保存在我手机,魏先后用了三个手机号码给我发短息,分别是186××××2099、136××××9470、135××××2247。据胡某戊反映,胡某己和魏表群一起买过戒指,买戒指的钱是胡某己本人出的,另魏表群购买过车票给胡某己,但是魏表群发过威胁信息给我哥哥他们之后,胡某己就叫她朋友到家里取回戒指和购买车票的钱。证人胡某丁辨认出被害人胡某己,指认了魏表群向其发送的威胁手机短息。14.证人胡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魏表群是我姐姐胡某己通过我老家的一个女子介绍认识的。2014年8月份胡某己与那名男子分手之后,那名男子就经常打电话发短息��我、胡某己及我叔叔胡某丁、我父母,想要回之前与我姐姐胡某己谈恋爱时购买的戒指和车票的钱,如果不给就杀掉我们一家人。购买戒指和车票的钱当时我妈妈已经还给了魏表群。魏表群发给我的威胁短信我已经删除。我和叔叔辨认过尸体,确定是胡某己。证人胡某戊辨认出被害人胡某己。15、证人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2月11日凌晨2时许,我接到我哥哥魏表群的电话,他告诉我说他捅了一个女孩几刀,要我多照顾父母,说如果自首的话也得判死刑,想跳楼自杀,我当时就叫他赶快打120,再跟警方投案自首。魏表群让我帮他还债,并发他欠债信息给我。魏某指认出魏表群案发当天发送给其的短信。2P72-751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5年2月12日2时许,我儿子魏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魏表群把一个女孩杀了,魏表群准备跳楼自杀。后来我打通了魏表群的号码,魏表群说他杀了一个女孩,准备去自首,我就让他去自首了。17.证人何某的证言:2015年2月11日凌晨1时许,我吃完宵夜返回家中,通过窗户看到对面那栋楼下停着救护车和警车,我看到有一个男子在二楼和三楼之间的楼梯口徘徊,我意识到那个男子很可能就是嫌疑人,于是我打电话给狮山镇派出所官窑警务室的民警说明该情况。半个小时后左右,我看到那个男子自己走出那栋楼的门口伸出双手向民警投案自首。18.证人谢某的证言:狮山镇官窑凤源西路**号**房是我的物业。案发时这房子租住了三个人,一个是曹某某,一个是邓某能,另一个女子我不认识。19、上诉人魏表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春节,我经人介绍认识胡某己后两人感情很好。2014年5月份,我发现胡某己手机上有男的发的暧昧短信,我开始跟胡某己有了矛盾,我想找胡某己说清楚,她不见我还将我的手机号码设置成黑名单。我查到胡某己在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的新建豪酒店上班,并同一名男子在出租房201房一起居住。我发信息质问胡某己,胡某己知道我在调查她,觉得侵犯了她的隐私,就很生气不理我,我也很气愤。2014年8月,胡某己打电话向我提出分手,我感觉到被胡某己欺骗了感情,案发前几天,我产生了杀死胡某己,然后自杀的想法。2015年2月10日22时许,我将准备的两把水果刀放在衣服的口袋中,乘出租摩托车去到胡某己租住的出租房7楼等胡某己回来。我打算如果她像之前一样见到我就跑,我就将其杀掉,然后自己自杀。2月1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我看到胡某己回来,我于是从7楼下去。当我走到一层跟二层之间楼梯转角时,我碰到迎面上楼的胡某己,我见到有一个男子送她回���。我让胡某己跟我下去谈谈,但是胡某己说不去并且往上跑,我就拉住她。她反抗,当时我非常气愤,就掏出衣服口袋里的一把水果刀用力朝胡某己的胸口捅了一刀。当时胡某己站不稳摔倒在地上,我也摔倒了,我跟胡某己就从楼梯转角位置一起滚到一层的楼梯口,当滚到楼梯口时,胡某己咬住我左手虎口的位置,我左手的刀就掉在地上,接着我们都去抢那把刀,胡某己开始大喊“救命,快报警”。我抢到那把刀之后,就朝她颈部一侧捅了一刀,接着又朝她背上捅了两刀,她还在喊“救命”,我就朝她大腿内侧捅了一刀,她还想抢我的刀,期间我的左手也受伤了,这把刀就掉在地上。我就拿出另一把刀,分别在胡某己的口部、胸部和背部各捅了一刀,她就不再喊了。我把刀扔在地上,跑上七楼准备跳楼。上到七楼后,我打电话告诉我弟弟说我杀人了并要跳楼,后来我弟弟劝我不要做傻事,接着我妈妈、姑姑也打电话给我劝我自首。于是我就打110报警称杀人了。我报完警马上下楼,这时已经见到很多民警和医护人员在现场,现场已经拉好警戒线。分手后,我还给胡某己的叔叔、弟弟发过威胁信息,打过电话,当时我是通过号码186××××3429、159××××9939联系他们的。我的信息内容是胡某己欺骗了我,把我给胡某己的东西还给我,不还的话就杀死她们全家。我想通过这种方式迫使胡某己和我见面或者通过其他人给我解释为什么胡某己要跟我分手。在我们交往的过程中,我给胡某己买过东西,分手后我向胡某己和她家人讨还6500元,她家人在2014年12月将东西还给我。之后,我还是再发短信给她亲属,在我杀死胡某己之前的几天我给胡某己的弟弟发过一条信息,内容是“你姐姐出车祸在医院里,快点给我电话”,���的是想让胡某己与我见面。魏表群辨认出被害人胡某己,指认了其作案地点、作案使用的两把水果刀和自己发给胡某己叔叔的威胁短信。20、视听资料。证实审讯上诉人魏表群的情况及上诉人指认案发现场情况和报警的情况。2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1日1时47分,狮山派出所接110通知,在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凤源西路**号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民警接报后赶往现场处警时,一名身上沾有血迹的男子从楼上下来,向民警说明该女子系他所杀,随即现场处警民警将该男子魏表群抓获并传唤到狮山派出所接受讯问。22.情况说明。证实经官窑派出所民警回忆,案发前一周左右一天凌晨,一姓胡女子来电派出所0757858××××0电话,称被人骚扰,到达现场后女子自称胡某丙,被前男友骚扰,人还在附近。民警经巡查没有发现男子,于是要求该女子回派出所作笔录,女子以时间太晚为由拒绝。相关通话记录因时间超过三个月无法提取。魏表群在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由于110属于非计费电话,因此通话清单中未显示。23.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魏表群及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24.收条。证实被害人家属收到上诉人家属代上诉人魏表群赔偿的款项人民币4万元。对上诉人魏表群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评价如下:1、魏表群主张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解,不能成立。原判对此已予详尽回应,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2、魏表群的供述内容均已记录在案,魏表群已予以核对并签名确认,且其供述与魏表群发送给被害人家属的威胁短信、证人胡某丁等人的证言等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采信。3、魏表群系初犯属实,但其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4、魏表群有自首情节属实,原判已予以从轻处罚;魏表群家属代其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亦属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量刑时已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犯罪情节,量刑适当。综上,上诉人魏表群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魏表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魏表群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魏表群家属代其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魏表群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手段,应当限制减刑。魏表群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唐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上诉人魏表群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魏表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上诉人魏表群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李 兵代理审判员 傅惟惟代理审判员 许霖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庆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