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28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