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7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郜玉兰与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玉兰,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408号原告郜玉兰,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彪,重庆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永林,重庆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58891365-1。法定代表人王成勇,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重庆旅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澜彬,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玉兰诉被告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旅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玉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旅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郜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郜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