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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执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水明,许昌鸿腾物资购销有限公司,刘成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0962号申请执行人屈水明,男,被执行人许昌鸿腾物资购销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法定代表人焦会习。被执行人刘成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执字第009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长金执行员  张新杰执行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