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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法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靳美琴申请执行杨永平、杨淑梅、王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美琴,杨永平,杨淑梅,王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靳美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被执行人:杨永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淑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蕊,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靳美琴与被执行人杨永平、杨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执字第1380号执行裁定书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蕊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工资账户,现需要对该账户进行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蕊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