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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淑贵、马明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张淑贵,马明林,李中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05号原告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娜。被告张淑贵,1965年7月11日生。被告马明林,1963年6月6日生。被告李中楠,1989年7月6日生。原告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贵、马明林、李中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舵代理审判员  魏妍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