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淑贵、马明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张淑贵,马明林,李中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05号原告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娜。被告张淑贵,1965年7月11日生。被告马明林,1963年6月6日生。被告李中楠,1989年7月6日生。原告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贵、马明林、李中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舵代理审判员 魏妍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