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施晓军、王惠与施晓红、王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晓军,王惠,施晓红,王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157号原告施晓军。原告王惠。被告施晓红。被告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晓军、王惠与被告施晓红、王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晓军、王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晓军、王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晓军、王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施晓军、王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盛新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