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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施晓军、王惠与施晓红、王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晓军,王惠,施晓红,王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157号原告施晓军。原告王惠。被告施晓红。被告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晓军、王惠与被告施晓红、王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晓军、王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晓军、王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晓军、王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施晓军、王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盛新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