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诉平光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光跃,平银方,李占彪,李素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482民初197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法定代表人姬淑玲,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春雨,系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光跃,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平银方,男,汉族,1951年3月20日出生。被告李占彪,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被告李素团,女,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光跃、平银方、李占彪、李素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代理审判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