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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许耀中申请执行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耀中,许瀚丹,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许耀中,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28日,住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许瀚丹,女,汉族,生于2000年10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222号。法定代表人:叶国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许耀中、许瀚丹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0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西段71号“聚鑫公寓”小区内地下车位十个予以转移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许耀中(身份号码:510725195604282714)、许瀚丹(身份号码:510703200010050065)名下(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