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官武与肖丕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官武,肖丕清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975号原告王官武,男,汉族,生于1949年7月18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双洋,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丕清,男,汉族,生于1943年15月11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多仕,宣汉县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官武与被告肖丕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官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官武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官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齐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从文人民陪审员 王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