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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吴锦秀与郭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秀,郭茂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807号原告:吴锦秀,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叶垴新区。被告:郭茂东,男,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锦秀与被告郭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锦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茂东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锦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锦秀撤回对被告郭茂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吴锦秀负担。审判员  金楚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