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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皮智慧诉徐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智慧,徐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622号申请执行人皮智慧,女。被执行人徐小红,男。上述申请人皮智慧与被执行人徐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3223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016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周辉跃执 行 员  周洪波执 行 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