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文胜与黄绍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胜,黄绍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胜,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绍锦,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赵文胜与被执行人黄绍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40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