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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24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吴佳、孙海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吴佳,孙海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24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负责人:杨杰。被执行人:吴佳,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孙海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安执民第2476-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吴佳、孙海涧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吉县孝丰镇凤祥名城1幢1-602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吉字第0002791-1、0002791-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14)第04253号],但三次拍卖均流拍。后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变卖上述财产。2016年4月2日,竞买人高河森(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县环卫所宿舍,公民身份号码××)以32.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并在规定时间内付清了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佳、孙海涧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吉县孝丰镇凤祥名城1幢1-602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吉字第0002791-1、0002791-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14)第04253号]归买受人高河森所有,上述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河森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高河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