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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严建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松虎,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白志刚,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志刚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1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侯广超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冠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