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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任某与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某。上诉人任某因与被上诉人冷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04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任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慧艳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