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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胡佐辉与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佐辉,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胡佐辉。被执行人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胡佐辉与被执行人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7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沈菊珍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1679元,迟延履行利息1543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12-25算至2016-04-11),并应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10,执行费1130元,以上合计8436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3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沈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