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薛芳与刘荣权、徐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芳,刘荣权,徐芳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778号原告薛芳,女,生于1986年7月6日,汉族,现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薛尚贵,男,生于1950年12月4日,汉族,现住达州市达川区,系原告薛芳之父。被告刘荣权,男,生于1983年8月6日,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徐芳玉,女,生于1967年7月11日,汉族,现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芳诉被告刘荣权、徐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芳撤回对刘荣权、徐芳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