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张永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张永杰,马天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099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立峰,总经理。被告张永杰,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马天菊,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张永杰、马天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晓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