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叶晓燕、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叶晓燕,高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1336号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11楼单元1、9及10号。委托代理人姜璟俊,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晓燕,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高翔,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赵辉,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衡,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叶晓燕、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鸿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覃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