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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9民特1号申请人吴某。法定监护人流泗镇竹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湖口县流泗镇竹涧村。法定代表人陈军雄,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铁初,湖口县流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吴某请求宣告廖媛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某诉称:被申请人廖媛媛因精神失常,于2013年10月22日外出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之久。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宣告廖媛媛失踪;2、指定湖口县流泗镇竹涧村民委员会为廖媛媛的财产代管人。申请人吴某提交的证据有:1、湖口县流泗镇竹涧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该村村民廖媛媛因精神失常,于2013年10月22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流泗派��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廖媛媛之丈夫吴小林于2015年10月13日死亡。3、湖口县流泗镇竹涧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该村村民吴某现由该村村委会代为监护。4、陈军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湖口县流泗镇竹涧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个人基本信息。5、吴文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信息表一份及其在流泗信用社存折一份,拟证明吴某祖父吴文选个人基本信息及存款情况。经查,被申请人廖媛媛,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流泗镇竹涧村十三组,公民身份证号码:。其丈夫吴小林于2015年10月13日死亡。廖媛媛因精神失常,于2013年10月22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7日在湖口县流泗镇竹涧村等处��贴寻找廖媛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廖媛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廖媛媛因精神失常,自2013年10月22日外出,虽经多方寻找和本院公告查询,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应依法推定其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廖媛媛为失踪人。指定湖口县流泗镇竹涧村民委员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红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