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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维均申请执行姜全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均,姜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均,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全国,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维均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姜全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姜全国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维均赔偿款人民币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姜全国在2016年4月1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维均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维均赔偿款人民币35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王维均自愿放弃;二、如被执行人姜全国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00元,由被执行人姜全国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