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赤峰冠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少青、松山区冠东百柳购物中心、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松山区冠东百柳购物中心,卢少青,赤峰冠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山区冠东百柳购物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金钰大都会*期*********号厅。经营者:孙翠荣,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松山区冠东百柳购物中心业主,住赤峰市红山区三西街北教育*号楼***室。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少青,原系松山区新城冠东百柳购物中心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冠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金钰大都会一期101-1。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大明街南。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上诉人松山区冠东百柳购物中心、卢少青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8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松山区冠东百柳购物中心上诉称: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百柳商贸有限公司后院办公楼2-3层。故本案应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卢少青上诉称: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赤峰市红山区三西街中段路北沙石厂家属楼,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房屋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二上诉人各承担80元。邮寄费8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王秀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