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吴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刑初7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于安徽省凤阳县,驾驶员。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雪丽、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皖M×××××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阳县板桥镇水晶灯饰城内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衡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碰,造成衡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衡某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衡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巨某、顾成雪、王某甲、王某乙、钱某、衡某、衡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历出院记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调取证据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抽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皖中司鉴(2015)毒检第273号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皖同(2015)痕鉴字第1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滁公交认字(2015)第004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晓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卓孟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