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傅飞翔与陈志雄、肖伟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飞翔,陈志雄,肖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傅飞翔,男,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黄毓凡,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楠,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雄,男,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肖伟丽,女,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志雄、肖伟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志雄、肖伟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