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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854号原告马某某,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金某某,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马某某1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