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318号原告兰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刘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