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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桂望与王璐、姜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望,王璐,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陈桂望。被执行人王璐,1982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姜勇。申请执行人陈桂望与被执行人王璐、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桂望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璐、姜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70000元、被执行人支付利息2646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015元、邮寄费40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陈桂望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桂望于2016年4月19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璐、姜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桂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