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深泽县泽龙汽贸有限公司与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泽县泽龙汽贸有限公司,赵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深泽县泽龙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北环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郝书军,汽贸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明,汽贸公司职工。被告:赵亮,下落不明。原告汽贸公司与被告赵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G42版给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审传票等法律文书。2016年4月1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汽贸公司委托代理张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亮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被告购买原告车辆一台,欠原告购车款257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5700元及利息10300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9月26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赵亮欠泽龙汽贸25700元整。赵亮2013年9月26日”,欠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欠条予以证实。原告称被告在本公司购买雪铁龙世嘉汽车一辆时,因欠付车款而写下欠条。本院认为:被告赵亮给原告汽贸公司写下欠条,欠原告25700元是事实,有欠条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欠条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及利率标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应予支持,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03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亮给付原告深泽县泽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欠款25700元整,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赵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彩棉陪审员 王 腾陪审员 杜铜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刁新杰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